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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保险代理人:关于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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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富投保若何获赔
0 ?6 A# Q3 [  \9 G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配合出资购得春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营业,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营业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挽劝下,孙某赞成投保车损险和圈外人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寺椴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数毁损,孙某就地衰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体味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寺椴家人一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抵偿。而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门享有保险益处,故保险公司只能抵偿孙某出资额部门赔款。王某与寺椴家人均暗示不能接管,遂向人平易近法院起诉。
. p; t: ^$ H& a# z/ S& j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现实运营,是以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益处,保险公司主张部门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门所有权,是以孙某不能获得全数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9 s6 K5 O  }5 h. y) Q3 d
  剖析 :
1 F4 d8 R" F0 G* ?- K0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理当按照保险合同商定的全额抵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门所有权,但其现实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益处,可觉得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而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正当、有用,发生保险事情时,保险公司理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轨范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门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令轨范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因为财富保险合用损失踪抵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经由过程保险抵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打点保险。保险事情发生后,寺椴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出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是以,就结不美观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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