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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保险代理人:关于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分析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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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保险人若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 o8 Z1 E3 J2 F4 V2 `! B
  2000年10月16日,Y保险公司承保自德国汉堡运往中国上海的装饰纸。投保酬报B公司,收货人是W进口公司,保险条目为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色于2000年10月6日装船,Z货运公司签发了以Z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洁净提单,承运船舶为“H轮”。该批货色于2000年11月6日达到上海港,2000年11月16日收货人W进口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色有水湿现象。2000年11月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色水湿的陈述,2000年11月23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磨练代办代庖人A公司对受损货色进行了磨练并出具了磨练陈述,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色现实损失踪为13521美元。Y保险公司依保险条目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了抵偿,并从W进口公司处获得代位求偿权益让渡书。所以,Y保险公司据此向Z货运公司主张权力,请求抵偿其损失踪。
: t( p# ^$ Q! H. M9 X) M, O# W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缠。1、Y保险公司与B公司的海上货色运输保险公司合适法令的划定,依法成立并有用;2、Y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条目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了抵偿并获得其权益让渡书,取得了涉案货色的代位求偿权;3、被告Z货运公司在此案中是涉案货色的承运人;4、货损的价值应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磨练代办代庖人A公司出具的磨练陈述为尺度。' [9 w0 O2 q' G! o3 a* ^3 n6 J( T, v
  依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判决:被告Z货运公司抵偿原告W进口公黑货色损失踪金额13521美元。0 w6 @# H6 d$ N3 K4 B
  剖析:& d8 S+ a) E, a& {; L# b1 a# o
  本案涉及保险人若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问题,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所谓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是指在财富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划定,对保险标的的全数或部门损失踪履行经济抵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圈外人的求偿权。《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划定:“因圈外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情的,保险公私行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之日起,在抵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圈外人请求抵偿的权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令划定而发生的,其合器具有强制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划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踪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抵偿的权力,自保险人支出抵偿之日起,响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理当向保险人供给需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形,并死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现实赔付往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踪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O3 Z+ D+ e9 H; X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力,其合用必然应合适法定的前提,才能为法令所认可。这些前提搜罗:(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抵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现实支出了保险抵偿;(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抵偿责任规模为限;(4)保险人理当在保险责任规模内抵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踪。0 {$ W8 d* z6 h: G: i
  在本案中,Z货运公司承运涉案货色,应为承运人。本案中的提单为Z货运公司的名目提单,按航运业通例经由过程该提单可以识此外独一承运酬报Z货运公司。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未尽谨严管货义务,对涉案货色发生货损应承担责任,收货人W进口公司对Z货运公司享有损害抵偿请求权。8 r" W% z& h$ ]1 M* s1 z% h, N7 b
  保险人Y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目的划定应向收货人W进口公司进行抵偿。W进口公司收到了Y保险公司的抵偿款;Y保险公司从W进口公司处获得代位求偿权益让渡书。是以本案中保险人Y保险公司完成了保险抵偿并取得了收货人的代位求偿权已让渡书,其在保险抵偿规模内享有了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损害抵偿权。# A( s1 _3 L% r) L, u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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