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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保险代理人指导:关于保险合同案例分析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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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小我寿险大案始末
9 _7 u9 }/ T8 @2 H* X* ]' U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摆布,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品茗,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呵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意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哀思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办代庖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才知叩谢女士采办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出事的前一全国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小时。2 J$ C: \. I6 [* B1 b. u
  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定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并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费11944元(搜罗附加持久意外危险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受益人是她的母亲。谢女士身亡1个月后,她的母趋向黄女士奉告了保险事情并提出索赔申请。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赞成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持久意外危险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v& K2 y: l, U; |  v8 K  多次磋商未不美观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出“附加持久意外危险保险”的保险金及其利息204.864万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4 a+ x- B( c) Q' ~  在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 N3 P- a$ ]& n4 [) M  原告认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被保险人已完成体检,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原告律师提出,如不美观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100万元的理陪定见。主合同既然已经商定,在尚未签发保单的情形下,如不美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那么这个商定也理当合用于附加合同。1 A8 E" `8 O3 B2 ]0 P1 V4 ]+ s9 V
  被ㄔ膀认为,保险公司对谢某采办的这类保险金额高达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经由过程体检、供给财政证实后才能最终抉择是否赞成承保。而谢某衰亡时,保险公司尚未见到她的体检陈述,所以不能剖断她是否合适承保要求。是以,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附加险的200万元不能给付。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承保规模分歧,保险责任也分歧,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100万元是参考了主合同条目划定的“奸细作形”,考虑到谢某的现实情形,做出的一种“融通赔付”,是出于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 s% {( ?+ J" a  I9 }& j% {, X5 ?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附加险条目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一再使用的名目合同条目,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依法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诠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应赔付200万元意外危险衰亡保险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w) M! A1 |4 F% t, p. R
  寿险保费收条与财富保险的暂保单相似。但只是一种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保障凡是取决于一些事先划定的先决前提。如不美观不存在这些先决前提,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K+ F  m1 W1 ]0 ]0 Y6 l+ y
  美国的做法:
" ^# Z+ G' E, o" n+ V" r: Y8 Z$ c  有附有前提的暂保收条――在其签发时并不具备索赔效力,但具有追溯效力。如不美观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的那一天知足了保险人所要求的所有前提,暂保收条就在那一生成效。如不美观被保险人的衰亡发生在保单签发之前,受益人的索赔必需获得认可。
9 l2 V5 a+ }3 B  无前提暂保收条――只要投保人已缴纳了首期保费,而且其投保申请已在审查过程中,如不美观发生保险事情,保险人就理当负责赔付,即使在审核投保单过程中发现该被保险人不合适投保前提。1 p! `) F& ?6 A9 n' K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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