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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辅导] 2012保险代理人:关于保险险种实务案例分析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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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圈外人责任险拒绝撑持交通无过错抵偿: \5 V  k4 p9 x- `) `8 I$ z2 J. f
  2007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情责任,但按照新交法明晰的“无过错抵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出给其4万元抵偿金。
2 D6 z1 i# i6 l& K8 T0 E- ^4 p8 F  投保了圈外人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觉得,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圈外人责任险划定的抵偿。
& T8 p! x# r2 m: i' q) @  圈外人责任险中的“圈外人”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圈外人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数事情责任和经济抵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管必然的经济抵偿。那时有剖析认为,圈外人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益处都获得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场所排场。) J) @# y- x! c7 T% ]0 L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按照《无邪车辆综合险条目》,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响应的抵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出的抵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抵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是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抵偿责任。
8 t' [) f1 `5 ]) z  g  {. G  剖析:虽然新交法明晰了无邪车“无过错抵偿”原则,但无邪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合适保险合同关于无邪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情责任的抵偿前提。法院如不美观撑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圈外人责任事情的风险不能经由过程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抵偿功令发生障碍;但不撑持则较着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打点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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