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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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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 R1 M  Z- }- U3 y8 g) \# Z0 R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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