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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 201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备考资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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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2、共同共有多数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分清各共有人各自拥有的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 V' E! ]6 c& H) o# ?5 m+ f7 v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共同共有关系的建立须以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按份共有一般是住所合同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则依自己对共有财产拥有的份额分离权利,承担义务。3、共同共有因其份额的不确定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或转让自己的份额;而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则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而按份共有人随时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人的意见处理。5、共有人对财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性质有争议无证据证明的,推定财产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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