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80|回复: 0

[复习资料] 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8)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25 14: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诉意见》
/ A6 u: `$ H1 |9 X  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9 e" v8 v+ ]8 C9 t  195条是对35条的解释,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只能是普通。注意:35条中变更之诉要求单独审理。8 G% }0 E; D4 C
  D.宣告死亡:9 P$ M: d5 k* R' [4 V! K
  a.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4 a7 U3 ~2 i5 A: l7 O6 v- m' G1 O! D  b.行为效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 g# o4 r; Y& r) U2 t
  c.宣告死亡的效力:主体消灭,婚姻解除,财产发生继承。
2 O/ g7 _6 k/ E, r1 }1 z* e1 ?  只要有前一个顺序的人,后一个顺序的人就不能主张权利。所以,如果这个时候配偶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话,其父母子女都不能够宣告死亡。
8 n6 N  d8 b, T  E.撤销死亡宣告:
: J+ W( [& W( z& j" N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8 {2 T( w& C/ F( d. I  G6 z0 G# f  (二)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若又遗嘱他人,撤销继承后按遗嘱。(注意,此种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是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财产是有法律根据的,因而其所负的返还义务,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并无返还和赔偿责任。)
% }! ?4 P' y3 a) t$ c7 C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  q* L' g. q* U1 L3 L5 w- E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 h/ K. `& d1 i. G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a7 B6 K" M, a+ m" H6 z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 U" _5 s/ q$ l! {0 C+ y8 G6 I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 V2 O# l0 `" u6 Q. M5 L. v  AD。本题考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时的继承权问题。乙虽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只是结束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却不能取消该人的继承权。因此A项正确。至于乙如何取得他本应继承的财产,法律无明确规定,我以为,可类推适用《民通意见》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又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权利被侵犯之日”应自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之日起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9 B* q- f' }( a# Q
  (三)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非经法定程序,个人拒绝无效),期间的财产和债务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此时没有转化共同财产的问题。  W+ g: M4 }; {5 Z7 B8 S
  (四)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11-16 09:14 , Processed in 0.17201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