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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 浅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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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的由来?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我国专业学位的一种,是在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的J.D(Juris Doctor),但两者在内涵和层次上又不同,美国的J.D主要是培养律师的,而且在层次上属于Doctor(博士);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对象比较宽泛,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在层次上属于Master(硕士)。根据这种情况,为了叫法上的方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借鉴MBA的做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对应名称为Juris Master,简称J.M。, Z/ |7 m* E0 Z6 ?  w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9 M/ z# M6 r8 J# h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是指职业领域,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实践专门人才的专业学位。它的特点是:1 [; n- [% a8 g) `9 n
  第一,它是一种专业学位。它虽然与法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0 U1 Y) S  H  a' O6 s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 _( I+ n" Q' S7 M; i+ y& L  _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 L! S9 P' G& Z) i9 ~; S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的区别?0 t! U0 T7 c# P# I5 m' b! h1 ?
  我国的高层次法律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 Q, G* x8 N! }  J6 i+ g$ s1 T  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分为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 J/ r+ v$ r. J3 [; a" Z0 N: l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含同等学力者),不再划分具体专业,其知识结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
& _. a9 t1 k& q, k6 i+ T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位处在同一层次上,各有侧重。前者是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后者是学术型、专业型高级法律人才。从长远来看,随着法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学位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承上启下的学位,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博士学位教育提供宽广的生源基础。# X% `- {! [" g2 X/ R
  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院校有那些?  y9 ?/ A+ f6 p3 L, q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4年国家已批准39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它们是:# ~' m, [+ }0 d' u7 F8 d" d8 `1 f
  1996年批准的第一批: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2 q% S8 e$ n7 D! c( ~& i7 w
  1997年批准的第二批: 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6 L$ A, J; p5 p+ X- n+ L# _
  1998年批准的第三批: 复旦大学、浙江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四川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 f9 J" w# Q. y; i  z+ a) @" H, e  1999年批准的第四批: 清华大学、辽宁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
/ u9 Q0 h! m- p0 l+ ?; T  2003年批准的第五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河南大学、烟台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湖南大学、海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
( W+ [2 x) }/ }: @$ U  l2 \! @4 W  五、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种类有那些?
! [* P$ Z0 o; i) g6 `. |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包括两种。1 u! b- T0 O. f! V3 s% K9 j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39 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 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150分)和综合课(150)分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全日制脱产学习和在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 |: R; B% S0 @# w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39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五部委法硕"),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 45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在职人员;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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