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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辅导] 法律硕士论文:对教师心罚学生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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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加强和法制教育的普及,教师对学生体罚现象逐渐减少,甚至基本消失。然而却被另一种精神损害——心罚所代替。心罚在学校中始终普遍存在,由于其伤害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一直未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心罚已成为学校中伤害学生的普遍违法行为,如果心罚不能得到有效扼制,将对学生终身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师心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分析教师心罚学生的行为,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教师心罚学生导致的悲剧% I) d' W; K/ U. u) n1 n
  案例一:记得3年前的一次同学聚会:那是我们初中同学毕业7年后的相聚。看着昔日的学生都长大了,在场的班主任十分高兴也很激动。他脸上一直洋溢着满意的笑,虽然我们不是什么桃李,但是显然他是很知足的。席间,大家都在聊各自的境况,梅军(化名)站了起来,举起了自己的酒杯,向班主任敬酒,同时也问了让在场所有的人都很惊讶的一个问题:你还记得你曾经让所有同学都不要和我玩吗?1 ]: z& h0 t+ }+ D! `* w
  班主任曾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大家都别和他玩,梅军因为这句话,很久都没有走出心理的阴影。班主任呆了,但是还是立刻举起了酒杯,向梅军道歉。' N  Z+ m/ K4 d1 C$ I) D
  我想,谁也不会料到:班主任不经意说出的一句话,却成了一根刺长在了学生的心里,而且再也拔不出来了。对于班主任呢?我想这也成了他个人专业成长的硬伤。
. a; D/ V! Z3 e* ^2 T  案例二:这是我参加工作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一节自习课,我有事晚去了一会儿,匆匆走进教室时,发现几个同学在搞小动作,其中窦光涛乱得最厉害。年轻气盛的我大为光火,把他狠批了一顿,最后余怒未消,说:“你别叫窦光涛了,干脆叫‘窦光乱’吧。”有的学生忍不住笑出了声。他的脸涨得通红。& ?: n6 F. _0 N  P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很快淡忘了这件事。升入初三后,由于班级的调整,我也不再教这个学生了。大约半年后的一个晚上,天飘着蒙蒙细雨。我偶然走过男生宿舍,里面闹哄哄的——这样的天气,学生照例要疯一阵的,突然,一个学生怪腔怪调地喊“窦光乱,窦光乱……”接着是一阵哄笑。我立时怔住了,如电光石火般,半年前的一幕浮现在眼前,我泥塑雕石般在宿舍前站了许久,雨水打湿了衣服也浑然不觉。没有想到,自己气头上的一句话,竟给学生造成了如此长久,也许是终身的伤害。好几次,我想推开那扇门,给窦光涛道个歉。(这时我才无比深切地感觉到,“窦光涛”,这原本是一个多么响亮的名字呀!)但我没有这份勇气。+ U% x4 B) V7 l/ z1 C8 W
  尽管两个案例中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属于教师心罚学生,影响了学生的一生。体罚伤肌肤,心罚伤心灵,心罚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而且终身难以愈合。因此,如果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心罚学生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必然会导致两个案例中悲剧的重演。
. I& R3 k2 |! A! l! Q0 S  二、教师心罚学生的含义及方式' y/ P8 E* R9 y2 G) K
  教师心罚学生是指教师通过对学生心灵的打击与摧残而实施的一种违法教育管理学生的行为。与体罚不同,心罚的对象是学生的心灵,是一种精神损害,具有隐蔽性,而且危害性更大,使遭受心罚的学生,欢乐被践踏,自尊被摧毁,自信被打碎,智慧被扼杀,人格被扭曲。教师心罚学生事件中绝大多数是无意的,少数是故意实施的违法教育管理行为。绝大多数被心罚的学生是违纪生和学习成绩落后生。
0 R/ S9 X8 n& N6 W: T% u  教师心罚学生可能在众多学生面前或者单独对学生进行,其关键是心罚学生的内容已被学生们或被心罚的学生知道,从而使被心罚学生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教师心罚学生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行为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冷落、孤立等;二是言辞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以一定的语言方式对其人格、名誉进行损害,如讽刺、挖苦、嘲笑、奚落、呵斥、揭短等;三是漫画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其人格、名誉进行损害。教师心罚学生采用的绝大多数方式是言辞心罚。
4 v9 ~- c# d; T# X/ u) y) I  三、教师心罚学生的法律原因% b6 s8 V$ q& s  |* B
  心罚既伤害了学生,又伤害了教师。如果教师知道因为自己一句话的违法教育行为,而让学生的心灵背负沉重的伤痛,甚至改变了他一生的人生轨迹,他的内心也是不安的。山东省禹城市伦镇中学孙海忠老师在《我教育生涯中的败笔》一文中曾写到:“十年过去了,我始终背负着这个‘十字架’。现在我已不知道这个学生的去向。光涛,你还记得我这个不称职的老师吗?……反省是痛苦的,审视自己的败笔是令人沮丧的。我想通过加强理论修养来弥补,但我很快发现,随着对教育认识的加深,原先的混沌变得澄澈,败笔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正如无知者方能无畏,只有无知才会没有败笔。但我已不可能回到原点……路在何方?一度我竟产生了放弃的念头。”可见,教师心罚学生伤害双方。那么,为什么教师心罚学生行为屡屡发生呢?教师心罚学生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 g% o2 s: z  w- i' B
  1.缺乏法律意识
3 Q: a" p% J7 S0 a3 \  受传统师生观影响,教师是绝对的权威,学生处于服从地位,教师的权威不能挑战,当学生违纪或没有达到教师的期望时,教师往往会采用错误甚至违法的教育管理方式——通过心罚来维护自己的所谓“权威”,或者达到自己认为的所谓的“激励效果”。通过教育普法,教师认识到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但没有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对学生心灵的伤害也是违法行为。尤其是至今几乎没有教师因心罚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往往不会从法律角度思考自己对学生的心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而也不会担心因心罚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的缺乏或淡漠增加了教师心罚学生行为产生的机会。) v6 r/ K2 c) C0 W, H( w' u( _
  2.不能依法履行管理学生的义务- j5 m* P/ H% ^. z% {1 v/ L6 T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义务。教师代表学校完成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任务,当学生违纪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教师有义务教育和管理学生,但教师教育和管理学生时,常常采用违法方式——心罚来教育和管理学生,而不是在依法履行义务及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的前提下教育和管理学生。
& Q) g: _# ?' n3 ^+ Q  3.没有正确认识师生间的法律地位
2 }* I) L2 A/ u% e: I  教师心罚学生的另一个原因是没有正确认识师生间的法律地位。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一方面,二者之间是管理关系。这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学校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必须享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和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也是平等的关系。尽管学校对学生具有管理权,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必须在尊重学生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学生除了享有一般公民具有的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外,《教育法》还专门规定学生具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等特殊权利。法律规定了学生所享有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学生所具有的特殊权利,充分体现了学生与学校和教师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但是长期以来,学校和教师对学生权利观念较为淡薄,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同时,学生本人也缺乏相应的权利意识,既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权利,因此,导致教师认为师生地位具有不对等性。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来看,依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法律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前者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地位不对等,是领导和服从关系;后者一般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地位平等。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因此,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无论从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类型来看,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教师不能从法律角度认识到师生地位的平等性,导致其常常违法教育和管理学生。& ?8 d& L$ Q* f! `. X1 G- j: h* `; v- I
  四、教师心罚学生的法律责任
/ V! W8 c& ^- w" G  当法律主体违法作为,侵犯了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英国法学家韦德曾精辟地指出,权利依赖救济。如果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人的权利,那么救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救济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救济由于规范的破坏而造成的权益损害,它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得以体现的制度保证。0 g* [$ z: _' u/ z0 r3 G8 D4 g
  法律在规定学生享有一般公民权和特殊权利及相应义务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尊重和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必须有另外一种保证制度,从而使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也能一如既往地保证学生享有相应的权利。我国法律虽没有具体规定教师心罚学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学校和教师的违法作为就是使法律规范受到破坏,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我国有关法律来追究教师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3款规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是,构成这一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影响恶劣的,即后果特别严重,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追究教师刑事法律责任如侮辱罪,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还可依据《民法》,追究教师民事法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 Q+ I$ ?) @  V/ W  参考文献3 P) Z/ S! h/ F8 o1 |( J2 U- B- p  w9 P
  [1] 张宏.心罚学生探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1)./ ]3 P1 M4 w2 h3 o2 C8 o; K3 h6 P
  [2] 孙海忠.我教育生涯中的败笔.基础教育,2006(7).- q6 u* U9 V, {1 I# X4 F
  [3] 李晓燕主编.教育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 `/ _; f0 A& k5 G# f  [4] 《人民教育》,《中国高等教育》编辑部编.《教师法》学习手册.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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