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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股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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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O0 n, U! |- W! K8 [8 I0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d% o$ a* A& B% M" S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以下有关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 N( d; B5 a. w( X. O) J  公司公开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A3 r. C7 W2 T2 k( d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a$ T! E0 T  p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9 c% b" M; g9 x) [/ q# F- t& H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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