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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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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2 U) L) Y  n; i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9 w, C7 e. a; ?+ T2 m- [5 ~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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