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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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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4 x2 g' _3 V* \/ w  v/ m, x; J ①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 o; o( ^, g2 F/ q( }. W  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F! s" F& {3 B$ D- ~+ R
  ③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Y7 s  V. A" B( V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法律规定情形的除外。
7 g: z# `7 C8 t; f+ m# @9 j- r  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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