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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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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 N0 Y/ |2 @3 G+ D: M$ Q" T4 _ ①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8 {: T4 j1 U  K+ n4 G7 [
  ②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9 ~$ z9 P! `* U7 ^) x2 U; u8 v! k  ③设立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 [# U+ m. ?, `: @. n/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公司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6 A" ^8 i, C7 k6 h0 a/ u! r
  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T  T1 N% G% [8 k1 P/ o
  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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