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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考研政治思修讲义:7.2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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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2: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 T, J/ p, ?  I; ~  q8 `  (一)自由平等观念
& @! y, j6 P6 T' r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 V+ A* i  U: b+ _  (l)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虽然法律是约束州门的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与取消。为了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法律一般者腰给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界限,对当事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马克思:“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静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2 z* s0 ^" g. n; z" ?9 |+ `/ k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 Y) H- T. ]2 E7 g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但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3 A8 Q' q& U6 r  p/ X$ k
  第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 ]+ a" U& z, w% h: q" p" X0 z  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2 \& y! h& @. Z; {3 T$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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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平正义观念
0 e% h& c6 _" M; t8 n4 p! B   (l)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 U: A& A+ u# E- D5 @3 F& l1 M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执法是指广义上的执法。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二是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又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全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E/ B7 [) ?& Y* M- U, J2 w& M* O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2 b3 k% c. W! q: p  \7 h' D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以诉讼为例,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我们特别要增强程序公正观念,重视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 1 f5 A% V! s" m
  
0 H& W2 {) U& G% }  (三)权利义务观念 7 {9 _2 E! h; y% E! q5 ^
  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9 A9 k9 q" u6 n% L, [: r  (l)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 ^' o( y/ _* N# t. h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 U' H! }# f  X+ P" C$ T  N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w. [( z! b% i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 C3 U) b% b. D3 U2 F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 i. g1 T- L( k9 j; m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 v0 N6 i( \& }9 g  一是结构上的相互关系。一个是表征利益,另一个是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 Z0 \# D8 ?9 ?: T1 ~3 T0 F6 ~
  二是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1 N  {  C7 r. L( D- x
  三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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