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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考研政治思修讲义:6.1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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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22: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4 y, {' M- J$ e4 |& e, W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 r2 A- L6 ?% ?) I- {$ |
  (l)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 ^0 m( e7 g  l; C8 p3 O3 D+ N+ Y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r$ a# j3 J5 I( I: s3 P  D9 w  (3)办事公道。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询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 h! E* C3 p+ ^  (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l  X! y! V2 M
  (5)奉献社会。
0 [5 T. o3 T8 w, T# \  
/ @3 x# p. t8 a: ]# w  2.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 {9 t( M2 G& v9 h! I$ u  B4 D7 G
  (1)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 m7 l4 t* I4 a  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既有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 z! K# F2 d6 P1 {- \
  (2)坚持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9 w+ g+ b* n( D& k
  第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Q! F$ u. V; T  第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 ^: I- L1 Y5 ~0 K. P. r9 ?# Y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对其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 j/ k8 J2 h+ M5 K. \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纪律处分等环节,要贯彻监督原则,同时对公务员依法提供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公务员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 B$ C  _$ f* s8 b% S. G" F6 f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录用、晋升、考核、奖励公务员等环节。   k  s" u; x6 d0 `1 C9 l
  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4 [: K/ ~% O0 i: m: S! Q  (3)明确职业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 {& w) S; @0 w0 u3 l& ?  第一、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 y: ~; }8 r5 w( E" f
  第二、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z1 l* X% ~0 N  x, p
  第三、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7 w6 r( `+ r1 \3 W  第四、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0 U, e% Y. H/ g% y3 W  m) K
  (4)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0 M( |' {; f8 m& C) A& \  第一、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一是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申请调解。二是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三是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四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T. }. h! x' o# G0 S1 m
  第二、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一是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三是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四是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Y# M; u8 [$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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