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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级会计师复习: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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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级会计师考讯】2012年高级会计师
- _  ]! v) N% t, I& K4 s. `(1)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它在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地方财政收支、主管地方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与财政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相对应,基本相同。* b' c/ y, o' n2 ?" N$ k
  (2)各部门的职权。各部门,是指政府管理各个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它们在预算管理方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z! K  M4 y* {* H7 N6 ?  P" R% ?
  (3)各单位的职权。各单位,是指与国家有领拨款关系的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主要有: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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