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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一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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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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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掌握)
5 F* q) D; ^" c) d0 d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 d4 h" k% `& v9 {( j  (五)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 b4 u3 h) n+ C$ H+ h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
' P5 n; c% U- d. v" @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3 h# k, ~" x; W% \# M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 \+ F% [: l  C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3 @) L0 ]! Y% D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听证会按照如下组织程序进行:听证的申请和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 C2 }8 P/ E# O, O( w
  三、行政复议制度
/ Z' H2 u# C+ a3 D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N+ S+ ]4 X; }! c; D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9 |5 J0 b8 y# _+ J3 F0 q0 t3 z  i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s) g2 ]4 V5 G) F& `1 O& Y0 J: M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 ~9 v: M8 q/ f' p7 E5 q6 ]- C2 `  1.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 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 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0 F/ t/ ~9 u6 g: h7 @% ^+ t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 U( R. \+ k3 v) U& d  o* o  3·行政复议的排除。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7 |! k! q: M* k$ Z& t  A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重点掌握)$ q/ u7 o8 o- v$ V# ]( s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 (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4 E; z7 M, g0 C. O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重点掌握)
4 p6 F" \" z% [0 V  1·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3 h& e( H# Z
  2·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p& [4 r5 V7 \3 q  3·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 u5 T4 e9 O- J  z! i  (五)行政复议程序(重点掌握)
: s) H- @+ Z+ C( a# n* f$ w  1.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符合如下条件:申请人合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做出如下处理: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8 ?( Y. P7 K4 H4 ^. x: V  2.审理与决定。 (1)审理方式。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2)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3)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分别做出不同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赔偿决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 R9 O; }" e5 r$ _; ^0 O" G  3.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元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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