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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 2012跟单员《基础理论》考点总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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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1: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0 ]8 {! Y" E! ^( i
  (一)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
$ P: D  `# r$ g) y- {8 I  y( U4 H  信用证的当事人是指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有关方。其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开证行和信用证受益人。虽然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证,但大多数信用证都是凭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所以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此外,信用证的通知、保兑、议付、承兑、付款等又使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等成为信用证的有关方。但是,不是每笔信用证交易中都涉及到上述当事人,有时某一方会身兼数职,如通知行有时又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本身有时就是付款行。8 H4 r; q* g( a9 B+ c3 Y
  本公司大多数信用证业务主要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等当事人,因此本文局限在讨论这四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P3 Q+ O- J/ p% A% i  (二)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 m2 h$ x( k& ~, p$ Y/ k" u  1、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5 ~+ v8 b3 D3 U6 ?" S* |: o7 W  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买方开立信用证构成卖方履行交货的前提条件。因此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买方未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买方将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提出赔偿。9 S: `+ e0 |+ `9 }# B0 }! O" M
  2、付款责任5 |& r. \2 {7 `. G, U# c
  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不意味着买方付款责任的终结,当卖方通过银行提交了合格单据后,买方应偿付开证行代付的款项。即使银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向受益人付款(如倒闭),开证申请人仍有偿付卖方货款的责任。6 c: {9 M  F( y0 a: h" X
  3、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0 a5 d7 S8 F8 n5 u) }
  在跟单信用证的业务中,单据往往代表货权,买方订立合同和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最终得到合格的货物。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申请人有权拒付。# _: d6 _4 I1 o+ H
  4、对于卖方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买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卖方的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买方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冻结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这就是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对于信用证欺诈行为尽管UCP500条文未规定任何救济方法,但许多国家的法律支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依存,使信用证支付方式更加公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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