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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三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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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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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
( j: g7 b6 B  S6 a% I& B& a* ?8 v# n 一、管理人的含义
3 z' b% J& a2 ^7 o6 @. [0 `  新《企业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6 W8 r) C) X& x0 X  二、管理人的产生
% T- A( x$ q$ x0 r* A' r% W" R) n6 {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7 `) k8 W5 S: v% N& _7 ^8 E" K$ W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0 c0 P& L5 G6 T& u2 D) G7 W( W
  三、管理人的资格
( E, q+ [4 c7 |$ D& B; p) v; _( O( X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8 h& d. _6 U% z6 {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 @( N; }$ ^; L  1.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z. M! C1 L8 [0 \( G  F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 }0 S7 F7 Y0 |- ]) G) L% M" N" P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 P7 S4 W' N; n5 Z2 `  g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 h' @" x' {- V3 j9 [
  2.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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