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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三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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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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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重点掌握)
5 d9 D: D6 Z! c8 N  b% e 1.裁定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 Z# Z) }  G$ i; b/ V! I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 l# }/ z+ Q/ x9 i. D  r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有权指定)
5 ~+ Z5 ^% L- d  D& Z. l  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 a/ z, i: Z" e9 @0 a" K( X: ~' z
  3.债权申报和登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N+ V) [+ k1 q2 ]* p1 i; T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元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O  t; ~0 u$ ^! _7 ]$ R+ e
  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s- O8 P0 N. R
  在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i( F9 O& {! N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b" Y/ \/ u; P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 r. x: }: T0 q* P* R7 j8 l* l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 R1 z$ a2 t* \* P. Y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 z" P2 q- E8 _/ l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 n8 L/ `# T) k* \7 q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9 _& H. X) M  v8 Q$ o- m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H7 {" }9 |! g8 A' r3 Y& @6 s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V. ^1 |3 A  F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d2 q1 o# o% B- a) h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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