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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四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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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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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宅基地使用权$ u0 Y# |+ q: H( c+ X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 h! I7 q7 C. s  V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O& q3 o7 q4 I/ d$ p$ b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即农民集体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2)该权利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3)该权利可以继承。1 W  Z; z9 x5 n9 X7 ~' p* l- Z& E2 q; A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及变动) `$ C6 `- k5 {2 N% Z- a3 U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G# g5 l4 G. d8 |! O) \  五、地役权
! _- T- J. \, A. t# o# ^; r) B  (一)地役权概述9 D" b$ j1 U% F- P+ b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他物权。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称为供役地。可见,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立的,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对于供役地的权利人来说,这些负担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的权利、容忍他人对自己的土地实施某种程度上的损害等。
6 \* m+ w; G0 z/ f) l- P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9 \1 T9 J6 V% e& q/ C
  1.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一般的用益物权虽然由所有权派生而来,但其一经设定就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但地役权则不同,它是为特定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与需役地不可分离。(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4)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5)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S" T2 w( e: b- r1 D" F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而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u2 g. Q; l) o& h, [1 ~
  3.地役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8 D% u# V  l# B# h1 Y/ b: T2 ^
  (二)地役权的设定) A1 g/ }6 M1 H; c5 l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d# g3 C8 b5 I  (三)地役权的效力
6 |) O9 }, _; e2 [. j' Y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1 ?3 v, m; O- {! \1 a" b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R- G, V3 n# ~/ A  [8 ]
  (四)地役权的消灭
/ n' K, n2 |$ }7 g7 J8 p% v6 D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U) L6 o) U$ d2 B  x! W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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