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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八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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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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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原则和种类
6 G; e. r. e, \6 h2 A+ T8 |, |1 H  1.股份发行与股票发行。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设立发行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这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发行新股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发行股份,是指公司在第一次发行股份以后的各次发行。
* o3 `5 C$ J% }! u1 q  通过对外募集股份进行融资有多种方式,股票的公开发行是其中的一种。根据现行法律,目前只有公开发行为合法方式。股票的公开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是股份发行的表现形式。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s9 E3 K7 F1 D  2.股份发行的原则。(重点掌握)股份发行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 i; x. x7 V- k/ ^, Y
  3.股票发行的种类。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一是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二是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新股,即增资发行。对不同种类的股票发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辅导期限为1年。据此,实践中不再存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募足股份成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即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分别做了具体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做了补充。: s2 Y- f3 F" y% B2 y
  (三)股票发行的条件
. I* s, p7 M% S' ]2 _" `$ ?8 p  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首次发行,是指发起人通过发行公司股票来筹措经营资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起设立后首次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根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发行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对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  a9 N2 b. y/ I# g
  2.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m2 C% H6 W( v0 }3 S6 l* \' b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Y9 C. B2 v( ]/ w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4月26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已上市公司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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