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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资产经济法》资料:物权法律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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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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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 N1 H& H* l- R1 a# f  e3 e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4 t* \+ p" F& M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q5 B: H& x- N1 `: X
  (2)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 z- Q" I' }$ g; c7 a* r3 T. F1 U4 o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q7 L! _' C3 M  K! h4 |3 z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K' `: ]1 _8 s" H& d9 ?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0 j8 c! h7 G# w: o( \8 a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 m. ?1 z0 \/ S, Z$ J) r  L6 H! j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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