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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评估>之: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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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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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实施(了解)7 m5 _' |0 M2 f8 [: n
  (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 l) Z0 ]/ a$ [8 g, f. f1 I# }$ q  注意两点:一是概念,二是效力大小。4 ?# ~* M1 {- m
  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 a: g  H+ U$ o6 V" f3 Z
  1。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 v. ]0 v; M+ z* K( Y. S9 L/ d  2.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法规。
- a- M% N& l- P, h2 W) B1 Q5 t* U  3.建设部门规章。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1 H5 W  E4 o; ~4 Z' O8 c9 z  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
! `  ]' z. a6 T! A8 V  5.地方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0 ?+ M. R5 w; e! e  效力: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 d4 W+ r# [# m8 o) l( _  (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
6 ^4 |7 x8 Y) J# e4 o  简单理解即可。1 V" B3 p$ h- a
  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G  V" T  Y/ X/ H
  (一)建筑法(熟悉)& P+ q: Z7 T6 I$ t) J& c/ s* ~6 ~
  1.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
4 f# h& D2 X( U2 I& W$ y9 F  (1)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L& v! J" h- T  u. i8 j( g7 U& F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6 i& T3 u6 Q" S' m* ]3 B, M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 N9 u, F. ?7 G' U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z5 K5 A& h7 W* U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是全部。9 z# W) I, g; b5 o0 G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前后顺序。
1 v' A  x+ k$ G8 B- n$ Z  ⑤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E; Z2 R; g: G0 U) ?3 Z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Q% \) T7 J: {2 c) M2 j7 A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b: @: L1 B4 ?3 \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6 i* f$ b* f; z2 J6 k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A" F8 V4 t7 ~/ P
  在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d( v" l( W7 r. U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K, t: r2 T" W0 e( F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i% N% x% w" N( [- c- e  (2)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z% |+ V3 |5 u" _7 Q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D9 G. P4 a' @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7 s& C* @. o# N2 ]. D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3 H: z" _+ l- {1 |8 Q- o  ④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Y1 G; q; s2 w8 _2 V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t& K2 w; \6 t1 d  (1)发包。发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 v3 {+ {5 ?8 S7 a  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j. I8 ~" @/ D& E" l  (2)承包。
4 @& [7 ^" O: U2 s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0 J+ A% e$ w2 Q& Z& x) j2 E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
6 Q2 A% C" z9 w+ X8 L" X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5 V( t  l( z4 D5 D7 y
  允许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 L8 J* w4 r8 N5 V. B5 N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 ]# m- A& ~3 b3 n  注意总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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