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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讲义之:合同的担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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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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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责任
" N) n, ?& ^" K9 A) {9 v  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 C1 j( q, B$ s  1.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3 C- b- _+ p* z: Q* d  Y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 w# y3 t# V- K( Z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1 z& m" K% B* T% r
  2.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上述这种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称为无限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由保证人承担上述责任中的一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D" ^9 R6 t$ P: Q6 E) J
  3.保证责任期限(重点掌握)。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时间。《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5 a7 R! Z( |( Y/ b& D: m3 x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时限要求,则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债权人仍得就未实现的债权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超过此限,债务人虽不得因此拒绝债权人请求,但债权人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问届满后才提出该要求,则保证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O6 b$ v) t4 Q1 r. y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在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留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K- Y1 k4 W1 l! G3 m6 E# \2 [9 U' k
  (四)保证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 Y- u) t4 S5 @3 T0 u  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提供担保,因此保证被称为人的担保。而物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某一特定财产提供的担保,其类型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4 S1 p. s  `: A' Q* Z  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
! _$ q: F& H9 w* C# }  u3 ]" A. W/ r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 L; Z' q; V: H/ |$ B# V* Z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6 l' C; A# _) _8 ]# l6 ~3 b% D: d$ L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既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物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担的责任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承担使直接向债权人承担* o+ m5 ^2 A) A
  责任的担保人享有了双重追偿权。$ {$ W7 @* q: P: G6 a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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