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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讲义之:合同的担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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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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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的方式(重点掌握)
! D5 \. z+ o  {$ F: J. `; K  (一)支付价款
$ P2 R3 O9 c/ M: ]/ j  支付价款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这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用于买方未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在买方未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卖方当然可以要求买方依法支付价款。应当说明的是,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也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还可以同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Y2 ]8 V( G* \1 T
  (二)继续履行合同
. z+ N" u5 r' O) R7 w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2 q; _6 h* L" g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如果该合同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况,违约方就应依法继续履行合同。
7 r# M1 p" n1 A3 `4 S2 r  (三)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8 {' [1 X! H8 B0 Q& Q; r. @7 i1 A- s  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则是提供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K+ v+ {" f" b9 M9 O4 s
  (四)赔偿损失
" s, d# K2 V. D% Y. O9 `/ m9 t  1.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 N+ }9 m% f: M5 z; X
  2.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者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的财产价值已出现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失去的、预期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主要是指交易利润。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另外,当事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若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8 v' p. z' n# {* J5 L. t  3.赔偿损失的计算。计算赔偿损失应当依照以下原则:
9 s8 M) j' G% |2 u' Z  (1)完全赔偿原则。支付赔偿金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时的状态,因此按照完全赔偿的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间接损失。9 x7 g* ?9 P1 A; _4 m
  (2)赔偿限制原则。适用完全赔偿的原则确定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能够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但为了公平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有必要以可预见性规则来对完全赔偿的原则作一些限制。依照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即采用了这一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 ?. ?; r$ {$ u0 F# H( N& v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 t6 Q( [" W/ {5 i  (五)支付违约金
! e# n/ J7 |9 J8 V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Y2 I$ Y$ s4 z. E1 [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是说,当事人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只能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的一种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两种责任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 M- v4 V* U: x" |. w) r  四、其他违约责任, [6 T$ n/ q6 f( X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N& k4 s- u. s' U" h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o1 {# O' v$ _7 d) B
  3.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 r* w# g$ W. E1 ~8 v. V6 K  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b/ \4 }& E7 V7 M/ L9 S  5.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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