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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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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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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买卖合同
& R0 L, o9 }' {" v  一、买卖合同概述6 A7 h0 N& {9 ]: t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的买卖合同仅限于实物买卖而不包括权利买卖。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 u  W- D" f$ v$ z" Z% @: V& F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受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
% m  n$ C( A) y( L5 K" H+ \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 C% m3 H+ L- v: ]* _' q! u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9 i* [3 l5 g  t. [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价款与标的物的交换,使买受人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的权利。因此,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实现,同时还关系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等问题。
5 E! F9 v. ^  D2 n) t4 t3 d% L0 q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4 U8 [. K- P( t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条款。同时,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C! H8 X! E9 w' a- }) f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p6 m& L6 E4 X/ a0 |9 M8 N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 |' U0 Y; y+ p$ M0 J7 x) P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7 T1 L7 I3 B+ y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 e) w2 X4 I6 Y+ t$ v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9 S- u% V8 i$ s& i0 A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 a- M8 K. i; T' a8 ?2 k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8 \$ \- q' N. C5 a  《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做出下列规定:' S6 F# V6 l' b; J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 Z% _  H' w% U0 i* B# m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J! H8 I0 H# ?- a8 T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p, F  l" x& z2 u( F7 {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S  P- W% [' y4 E5 S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B0 {/ R, z4 v$ ?' h! Z7 c9 f. Z! @' i5 |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U6 @5 _, ~+ A4 C. \) B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k/ f; e( g- _1 ^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5 `0 f/ U. x$ j' }& u; j$ W; U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 Q' }: s1 U. Z7 p  《合同法》明确规定:6 W* s- v' h2 n$ F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6 _! c$ D( x" l- N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T+ z8 `$ B7 x. o' K& I9 r* I" D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 U! s1 y! }(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V9 \  D$ x7 F: o. S% p' x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I/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关于拍卖形式的买卖关系、招标投标形式的买卖关系,以及证券交易等权利买卖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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