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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分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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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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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 D2 e5 G, m) u5 e- v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8 a( j  K; W( q% d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 S: X* v  [1 M9 i
  借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R: A) P% m. Y" Q  q- Z8 a2 m5 a" _& }
  1.提供担保的义务。7 }  j7 m  I* Y5 {# u' d
  2.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使贷款人承担借款人到期可能不能偿贷的风险。因此,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按要求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Y8 ]- c4 s; Q  R' ?9 e) p8 E
  3.接受贷后检查的义务。《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是因为贷款一经发放,资金使用权即从贷款人转移到借款人手中。由于可变因素太多,会影响到贷款的安全,因此贷款人必须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贷后检查工作,借款方应当接受并予以配合。
  ^' S4 P  z, F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也是贷款人对借款的紧急保全措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C$ D9 ^+ G, [/ W5 |; Z
  5.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 w+ k' `2 _1 u1 P5 p  (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B/ @$ g. W8 o3 K  x, L  (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 O0 J5 C7 ]  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按期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金融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如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的,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此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所谓合理期限,是给借款人如数还款留出准备的时间。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即构成违约。此时,借款人除支付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以外,还
/ t1 k5 b. f$ X7 q  G" y+ u$ M  应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 X4 ^; ?' ~' T1 T( j
  (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0 ]5 K; T8 S0 L( \2 r8 {( O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贷款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担保和财务真实状况的权利等。贷款人的权利可以参考借款人的义务。
; ]6 Y. M( q0 P% X; O, C- F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4 U' s7 G, q* g$ Z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贷款人足额提供贷款金额是贷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只有足额提供贷款才能满足借款人生产、生活需要,达到其合同目的。如贷款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这实质上是变相提高了利率,意味着借款人所得到的贷款低于本金,借款人所得运作资金及资金运作利润会减少,但支付的利息却等于运用较大资金获得较大利润下支付的利息。这对借款人显而易见是不公平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则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2)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 g( C6 [/ T; D0 h4 m' m7 G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按时、足额提供借款是贷款人的主要义务,若违反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z. T0 Q) ], }0 c4 |0 g, M( q
  《合同法》第2lo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生效时间上与由金融机构提供借款的合同不同,即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产生法律效力,该种类型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8 K0 o' `$ c: \9 X; L  Z( @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借款利率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凡是有权利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还是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外贷款时,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利率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A5 F  ]7 Y3 Q' e5 a, S
  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申请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向贷款人申请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行为。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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