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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合同法律制度分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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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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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 @9 f* a$ U1 u0 C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V0 o8 i/ d  f, J* {/ D8 s- H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掌握)$ F0 ?; O6 I1 C1 r' h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另一方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者是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为完成某一建设工程项目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u. V: O  x% i; N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相同之处,如都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等。因此,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建设工程合同还具有区别于承揽合同的下列特征:! P+ i1 L: A% f* j, c. E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和非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活动。
# o9 E5 Q/ {- W( ~8 I2 S/ |" e0 J  2.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合同的承包方受到严格的主体条件限制,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须在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装备、资质要求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0 e/ t6 R/ m9 |0 `( L: U" x
  3.建设工程合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与其他合同相比,受到国家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  f# ^- r7 }: K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重点掌握)  a/ p8 @7 l0 e, T, Y; ]
  1.按照建设工程的环节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x' X6 K& O1 D9 j1 }' ?- c
  (1)勘察合同是指勘察人完成工程勘察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费的协议。即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7 M3 ?* `8 L* L( z  (2)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协议。按照此合同,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以及对工程价款进行概预算,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7 N/ w! k- o2 K+ I0 g& g1 A
  (3)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人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m/ \) R7 K( j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合同,即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专门的监督。其本质属于委托合同。
5 I7 m' T! M: r8 F: b  2.按照建设工程的标的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f2 j4 A5 J  \4 Q- ]9 a$ E& w
  (1)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由该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合同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合同种类。& ?: g3 S4 u( b8 V
  (2)单项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p* g& ~3 T8 L" q, P/ V3 \7 m/ @  (3)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项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而第三人即成为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在这种形式中,《合同法》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y& v9 h* }: s; i8 P& ~( w* f  另外,《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些禁止性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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