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89|回复: 0

[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6)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课程名称 试听 教师 优惠套餐 购买
财务会计 试听 郭建华 套餐A: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 = 300元/门 报名
经济法 试听 苏 苏 套餐A: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 = 300元/门 报名
资产评估 试听 黄 胜 套餐A: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 = 300元/门 报名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试听 达 江 套餐A: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 = 300元/门 报名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试听 朱允伟 套餐A: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 = 300元/门 报名
 三、票据行为" r$ N6 p; O% ^* k! V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O  i; t. j% _7 ]0 Y) I3 ~5 C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5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票据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由出票而产生。背书、承兑等其他票据行为则是以出票为前提而发生的,所以属于附属票据行为。一般而言,汇票具备上述全部票据行为;本票由于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无需承兑,故只有四种票据行为;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无需保证和承兑,故只有三种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G' w, q( t) T
  1.要式性。当事人进行票据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格式填写、签章。
, |5 J4 X9 X+ W" l  2.抽象性。票据行为只需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用问其实质如何。
& G+ _' `" I; ]6 g* o0 v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6 z! s8 n4 i: G# T2 t  4.独立性。指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每一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而受影响。
/ I8 S5 J! o' `% _% u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重点掌握)  g9 U7 j4 q2 }/ @" g4 O
  票据行为可由他人代为进行,此即票据行为的代理。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代理除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适用《票据法》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主要有:
* h) b3 q5 y8 ~2 m9 k, i) d) \  1.票据代理应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i) R' ^9 m& H: ?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 J9 d8 {/ S& T+ t& B* K! {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8 m. {3 M8 s' `: W# P  四、票据权利
# s. }0 y+ D/ l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 e9 L" x4 |: ]2 t! s9 q2 _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 X! g% P; F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第一请求权。票据主债务人,就汇票而言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就本票而言是指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就支票而言是指支票的付款人。票据主债务人对票据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
8 I5 t8 T/ z) ^. g5 n; C( I  2.追索权。或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损失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只有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即持票人行使付款或承兑请求遭拒绝后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方可行使追索权。4 F, ^3 ^5 k/ U5 S* K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G  t4 T: ]# @  o& d  d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即因票据的创设而取得票据权利;二是继受取得,即因票据的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6 [! L! h$ ?$ P0 `! \/ p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前者是指票据受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主观无恶意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后者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处分票据的权利而受让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C4 ^3 r$ M. p, m, K! B  此外,《票据法》还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1 f9 I4 y8 X: p2 a6 ~9 Q+ @
  (二)票据权利的转让
2 e& X; D4 B0 x2 Z- d4 ?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而自由转让。但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的转让存在重大区别:其一,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交付票据或经背书交付票据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只要持票人按法定方式将票据转给受让人,债务人就必须承担依票据向受让人付款的义务。其二,善意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得票据的所有权,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即使票据是出让人偷盗而来,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原票据所有人也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而只能向偷窃者追偿。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所谓“善意取得’’必须是主观上无恶意和重大过失,所取得的票据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以背书方式转让的,背书应连续无间断支付了相当的对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9-28 12:18 , Processed in 0.60973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