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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之: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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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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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票和支票
8 G$ P0 B5 n' j1 B/ }  (一)本票
" x( W2 p, d.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限于银行本票,并且为见票即付的本票。本票除了适用《票据法》对本票的专门规定外,在很多方面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如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的行使等都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重点掌握):(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Z) m2 P! G, d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本票的持票人应当在本票出票日后2个月内进行付款提示,以获得付款。
2 u' i$ B* \3 {2 [( ]  (二)支票
2 z7 A2 ]9 n- j: [1 B4 |3 _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有三种,即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转账时应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A1 v7 P7 g, \- a- k) a; K
  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8 b4 g: n- v" c5 K2 V; O; R
  (重点掌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为空头支票。《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z' ~  Y% S- X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的金额时,付款人应在持票人提示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付款人可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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