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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辅导之:合同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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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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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待定的合同9 i9 b( q1 |6 L2 B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来说,这类合同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有权人的承认而生效,也可以因有权人的不承认而不生效。《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 C3 H& E  B% Z# K% f# C; x% w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6 P" q+ s- d" h7 f! d2 O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指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G/ A7 ^/ [" s! q6 B! `5 I+ f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 J& D, i2 J$ X; a! ~7 V; k* d  (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 U  Z6 l2 |1 A. u% B4 z4 A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即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是,表见代理除外。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h7 A; a4 _! o7 A8 K1 K9 b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a4 w; m) ^  W# Y2 a& D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处分,即使是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因此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但是,如果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也就是说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处分他的财产,那么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 @& C# h) O5 A7 `1 D  另外,无处分权人如果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如由于继承、买受、受赠等原因使无处分权人取得了该项财产的处分权,那么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是符合原权利人意愿的,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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