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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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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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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起征点和减税、免税8 a5 R/ w% n& _5 _  @3 J% v5 ?
  1.起征点。《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 p3 o8 B5 F% t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 S6 ^5 Z: @3 d, `. R+ G& e  2.减税、免税。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_2 |; E: @! k0 j; r4 x7 @# _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B/ t/ y* K3 a2 J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b1 L# u2 S# J2 C# D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B% @0 U2 F! b9 p( [/ p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K& A% \6 V  L! |0 @; {5 \  m( C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Q8 Z6 P5 y+ `! e, w# r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r7 F5 m5 Z  Y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L6 c( |: z- H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i- O6 [' I* Z3 Z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f! A" D# F+ z9 ~1 I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问、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a$ N2 Z1 p- i6 ~% Z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s" E3 K6 F6 N4 @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 G$ S7 g: Z& i" G( P2 K& L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P3 q( Y' C. V; [" C/ B8 H: j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4 U5 o4 G& F4 u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q+ I# o0 ^- c8 O' [$ P  s+ T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L0 J5 u% D5 f  D7 y+ t! X; }3 c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X/ U% z. a' I0 |0 Y1 C/ i; u  v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v% \4 A' `! z5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
9 J8 g3 I/ f. I3 \& w; v8 B  关甲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e# y3 D6 j1 E3 I" c9 u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6 f  c/ f! s2 l2 L) ?1 b$ s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l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根据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0 ^% l) H0 o( p  d. @1 \# I- \! _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 J' b7 m- V* Q8 U) n7 i- d) ]  P* S8 f- X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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