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0 T2 e4 A" p' ~- {8 t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据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入到目前国家需要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
% `0 S6 q* s7 j7 w 1.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9 H- s: r3 n6 o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 @4 [2 C R- }) }2 Y% Z#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f" e |" e: y: T; G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 y7 L7 i. w+ p: h+ n+ G,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 M5 n2 y2 \# Q' I( T4 N2 S
2.税款的免征、减征。; T, u6 R4 }* V( d: s- \% |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r# K( N$ m% z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i; {3 f$ B/ @9 Q* O6 J; k( e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x$ J- B) E1 p& y% y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H6 y4 H' D- v-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 |" W- D m% [+ `, E7 H9 ]9 G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m6 m; j( n4 H& K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H* Y- z( m% F8 @ 除了上述减免税的规定外,《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减免税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v. u9 y4 m% H% {2 h
3.降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降低税率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4 h6 d) F# ?- `8 y# e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q+ y, H G0 r/ W4 X s+ K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W* c6 U7 o8 H2 v q% v# C% X 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2 M0 B, K" v1 a+ y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6 l: w/ _7 {/ x6 g' ^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S5 }; n4 r/ s3 c" }2 m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y4 V8 T' k% [4 e7 U. a
6.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 V) D X9 c5 a( M# B/ z 7.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h0 X" u3 g1 I* r 8.专项优惠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9 V9 z" k9 P, S1 R% Z1 G b! y* V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Q, B+ |8 F6 t3 s5 J- h#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F+ R1 n6 ?: G$ O 9.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对过渡性税收优惠专门作了规定。8 F( b6 j( U, Y1 r8 V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b! _8 P; V0 w2 u/ v6 |; _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_% q. D" w1 S+ x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