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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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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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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别纳税调整(重点掌握)
$ \# t8 f! ?7 X' d' v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时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主要针对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同一般纳税调整相对而言的。一般纳税调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N. o/ X3 s+ B4 w, Z
  《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_" ~) u  H& h' T
  1.独立交易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和成本分摊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 g$ _, K1 u8 _5 ~1 o) p  ]  2.预约定价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_9 O$ g) a* c6 c7 H8 N" z6 ?* n1 E
  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整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s' R  c+ p; T  `. @% J9 `# R7 P  4.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9 V! t% r1 {7 i
  5.防范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纳税人投资时,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两者中进行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3 f, |1 y% G$ O0 d; H. |: q+ {" \5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7 g/ Q, J" ^, B- _9 p0 V
  6.一般反避税条款。《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R8 N& F( V- N3 t9 K! C  应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这条规定属于兜底性的条款,将无法归在转让定价、避税地、资本弱化等具体反避税条款中但又构成避税且需要法律规制的情形涵盖在内。. x8 l7 t. C) f. [  F
  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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