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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所得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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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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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法4 P& }9 l" k& d
  企业所得税法方面,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 V' ^; W* [5 z4 j8 H  @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掌握)
& e& S; j% J" U) [# Z/ e5 l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两种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 l0 r! {. c5 \& Y# n) }  《企业所得税法》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0 m0 T! Q& o/ P& V
  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征税的范围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7 N1 f- e! i8 a3 D3 G, I" N! o7 U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G: c! N& n  Q" G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Q7 m, _& z* r; ~* ?6 E: i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6 R% o3 i' o4 L" T  y1 r* j# }8 j0 K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c" M$ s3 F2 Y; g  要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必须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 g' X! B0 A6 B0 c/ P+ c( N2 ~$ f
  (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 ^5 u5 R1 Y  a  收入总额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①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Et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⑤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⑧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 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⑨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8 B" f1 [6 Y% y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M# [5 V# h. E6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f' X0 W3 U: o& p/ P+ C3 Y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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