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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经济法基本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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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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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8 z' c& Z, v4 C9 _7 a5 w( H+ R  我国经济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3 W  b) k8 R: _9 O5 b6 {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 a0 i, V3 Z- t& Q; c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这是经济法独立和存在的根本依据之一。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 R- B! }8 Y5 V# h% M0 s7 e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9 t! m6 |; o+ ]  V( b( |3 M
  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6 q5 C! ]. L# m) N
  (三)经济法的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0 `. b5 E, O7 z' h3 f! \. W& v3 R4 [  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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