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济法基本制度
) b6 f# P& A( A3 F. O }$ w (一)市场规制法制度$ x3 `' Y- z0 R, t
市场规制法制度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1)生产经营规制法。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商标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政府采购合同法、产业经营规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2)市场竞争法。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市场竞争法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3)市场监管法。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商贸、土地、电信、电力等领域的监管立法。
% C3 t" s, v, ` (二)宏观调控法制度
# c, g' G! X0 Y0 F G" o( g* Y 宏观调控法制度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包括国家规划任务制度,国家规划体系制度、国家规划指标体系制度。 (2)财税法。财税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税法等。(3)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外汇管理法等。(4)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产业布局法等。(5)固定资产投资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律制度。(6)经济稳定增长法。经济稳定增长法所涉及的范围应该包括宏观经济调控的各个领域,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规划和年度经济报告、财政与金融、投资、外贸等基本制度以及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7)对外贸易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