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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辅导:民法的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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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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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时效
" j9 h* C% H1 h5 ^# D2 E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v: I1 g5 \$ l& j$ A+ M+ C; [
  1.时效的概念。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如权利的不行使等;(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权利的消灭或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2 F- @/ T8 [" a
  2.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行。* Z5 b" q5 b# y2 g9 O8 K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j. D" F4 \% ~1 \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M! X$ d0 q. J% F( F8 }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 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C: `3 q, H' @, t% k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1 3 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H7 g$ {1 v, u
  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另外,《合同法》第1 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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