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制度: ~, P; D7 d# X# R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 m: P; s) |# N: W- L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5 d. `: K2 h; A0 P5 w8 C+ O9 v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 ]4 i2 L. J+ M/ {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z2 }1 Q0 H, ?5 f 2.行政处罚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 ]) x0 Z" M: e w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 f2 l* C! c0 T3 Z% C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9 L S0 X( m, k7 G! u% V5 E1 U"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6 B ^ e5 n% v7 Q; \ 1.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法:警告。
" a3 N- g' O. M( m 2.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权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并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设权,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二是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规章的设定权。规章的创设权是有限的,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省级政府、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3 B; a, j n ?8 D O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5 J! l' H! K1 _: k w1 L$ Q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重点掌握)" A/ W* F& W& l7 q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以下几类:( E2 n& e& T6 T+ X: t9 {0 {0 }
1.行政机关。一般而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由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给予行政处罚,但并非任何行政机关对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R) z, ^4 d+ X8 G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E( E4 d. \/ W8 d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 j/ c& Q4 S/ B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重点掌握)
3 P" H. e4 m( K: E3 e! w, \4 ]7 v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j1 ~$ p. g+ T, `. f" B
(五)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2 J. S3 I p2 |) i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 D% {( j p4 k, B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b9 K+ C+ @' n: c' |& u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 z* o$ {+ U7 \. @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 ?, N7 c! p. G, C# v. R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听证会按照如下组织程序进行:听证的申请和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