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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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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00: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 F  X+ l: D! _" u5 i; S

( j8 M* k! v6 Z! ^  @0 V7 x  Y: `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H0 V7 q: L" f% i

, x- Y+ A/ r) z7 ~' }5 ?# p8 Z; l1.一般复议期限 2.特殊复议期限 , |: h$ O. T9 `* Q
(1)期限:60日8 N9 Q" b0 y  Y* |
(2)起算: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 @% @* W3 m8 |: c3 \
(3)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8 ^" h& i4 [" r* O3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v( a' y/ u; d: \, [- @8 W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9 P5 ]* J* S# [7 O% L* g
注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9 _" E* [* B( b: _+ I9 Y9 B6 e(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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