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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资产评估法律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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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2: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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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
% Q( r1 e. v. C7 R7 W9 z4 y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概述1 Y7 J9 V& k+ m6 o  s
  按照相关立法的规定,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必须经由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评估的,此类业务即属于法定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业务相比,法定资产业务通常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务,资产评估文件具有法定参考证明的性质,被赋予法定的参考效力。
2 Y$ e' S' I1 A$ X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范围
0 v# ~6 G+ F3 p' Y# Y  涉及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范。$ k4 O# L+ w  M/ h/ `* x
  (一)法律中有关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5 Z3 I7 H# H3 }! ]
  《企业国有资产法》专门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定评估事项。该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6 x$ c8 ^# I; X4 P4 |& D  e- w3 Q% U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条款强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0 F8 l4 x9 W; c7 p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7 Y$ P# g. k+ q8 U2 ]4 z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1 B  |# |) B$ r& U* e2 o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 ^' a: j) P. A: E  (二)行政法规中有关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  P" Q+ ?( P2 R- U) x' U! w8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法定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 o& u, {  T- Q3 G" h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中,申请人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6 _& k$ r2 z7 y& f: {, p! C# ^* F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清算组可以依法变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有效资产;拍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效资产的,应当按照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底价。
- c# J9 i( X9 `, T) D$ b" m4 o  (三)部门规章中有关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
3 G: \2 ]4 y5 W1 ~, g; k6 O4 W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第六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k" S% X& E2 O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h1 R- Q% F, S9 t3 w0 H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 y$ I8 s5 G7 @  a. j3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 A9 ]. @4 O* V" U# E/ o4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3)合并、分立、清算的;(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5)产权转让的;(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7)债权转股权的:(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10)处置不良资产的;(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问,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7 L1 W4 m0 P% r  L5 y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4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 c9 |( {' J  x' u9 h, t* U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
3 o  E6 @# D( N9 C. p+ Z  a! I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W% n* [! L8 K! ^8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5条规定,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o/ ]& k$ e4 }3 w7 y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资产评估等业务。
$ S; |' [( h" l  (五)司法解释中有关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定
; x+ a8 d# k0 V# m' h! 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l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其中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0 O# i3 H/ A+ {4 y4 F6 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0 S/ ]5 M0 k! R6 ?# K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N8 D6 G; W8 ?# w( |. i" e3 e( 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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