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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资产评估《经济法》公司的合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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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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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C4 z% J  A# |/ W  m8 d8 p
  (一)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 U) k5 {/ V  p4 H5 ~& m  1.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称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5 b( P' ?: O; q2 f' L- Z- c
  2.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二是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同时原公司解散。
9 l7 J2 H4 \! g1 A# o' u  (二)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1 ]6 b" {, W7 \' x- w+ H  1.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p5 s3 n7 |" X- x( F8 Z  2.通知和公告。(重点掌握)公司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0 J: c' a: G6 p3 J; m  3.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w$ F! O1 @- ^3 T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 X" U; I0 w! r* V  y! x" y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w2 R; p. P4 b: i) Y; G
  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7 z8 H8 K' E$ n8 D2 k4 c  (一)公司的解散  M( C) J. {2 F- @) n3 Q
  略
4 l3 l+ w$ H# j; r  G5 t. P  (二)公司的清算
9 S8 e1 y% s$ i( z# e  1.清算和清算组。公司的清算,是指了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依法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的具体事宜,由清算组负责组织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L" ~) s/ A5 a  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1)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和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 a6 T# X' s5 O4 }
  2.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5 K7 B2 ^8 M% {3 F2 T0 ^  (1)清算组按法定时间书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按法定时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债权的说明。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V  Q8 u/ P" A& t$ m1 X  (2)清算组在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 N& @$ @9 R7 q1 W2 I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D1 q  m' x0 C# @. i7 w' V  Y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O: R0 W/ g2 N! b0 f' \% R0 J3 F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d1 M9 T% A& e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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