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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资产评估《经济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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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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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_4 G/ Y) T# M5 y/ q0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9 X/ S: [3 A- J: _! W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 a0 `  R3 ^1 v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 r$ E( V& E0 p' X+ f  f7 U5 `1 e3 E  2.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标志。
' z2 z1 F; q/ g+ y, }* ^1 Z. Y8 A  3.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 N9 Z( b" f* K8 b( S0 o) x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z1 Y/ V1 _; h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z& S+ d. Q! Z( M7 }  _
  (一)设立条件
+ }2 _4 i* V4 F! E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6 K; n6 T4 c3 ^9 V6 q7 r, n8 J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其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0 V- C3 Z0 J4 ^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q! z' E$ t. ^+ ]1 u3 l7 {8 ~8 J- @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4 c/ ?  A6 f2 J6 F+ V5 {4 \3 G* `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3 C2 u6 d) m# i  ^- m. @
  6.有公司住所。
: N3 F1 F1 J2 }1 P* y  (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略)
1 y# R$ R2 @% ]4 Q+ ~8 x! D  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相同
5 d' l, I) l* Z6 z, i* \4 c/ R  (三)设立方式
0 \' J  ~7 L8 G. x  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1 A) ]  D) g' p7 c- }8 @1 ]% \6 i! \
  (四)设立程序- D/ k" y+ Q  a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H: n3 P5 H5 x! x, R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程序如下:
# `0 T' E; h" M/ F: P, [  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经发起人制定的,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o8 [( Z$ R0 j  j! X6 X. X
  2.经有关国家机关核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c) W4 Q5 I$ `1 v" h+ C  3.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0 c; i+ U$ G( ~- n
  4.向社会公开募股。- l2 i$ \/ D# R" K; g3 E
  (1)必须经过审核。
& }2 b- o  g' j7 Q0 J' R  (2)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8 X  E" F9 x3 M' G' ~, J
  (3)必须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C" s% W0 p) [+ l
  (4)必须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3 |  Y( y% }2 G4 c
  5.(重点掌握)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 a- \* q" Q% e7 m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报告;修改和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和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进行审查等。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h6 a1 j8 R8 r
  6.申请设立登记。(重点掌握)
; `: U6 M* `1 l3 ]" F3 ~  u7 ?' `' V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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