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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学习辅导之:个人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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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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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已经过了四次修改。! h, T7 U# K- k: m
  (一)纳税主体: W1 L+ `( I2 I2 d) z5 T: x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 X; I3 c% H  B2 g4 {/ H  2.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Z2 B' U& S: O2 x% ^  税法还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w0 p( l9 f* w& b8 g
  (二)征税对象* N$ Y1 W/ X1 `' T- W* g; S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12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t3 O7 R) @9 m' }( L' K  (三)计税依据# W2 ^, k1 l3 I$ \0 N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
! o' O! ]5 u0 i0 g. Z8 Y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 D6 ~3 X) P% c; S; v! Y0 S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6 h4 `- c4 P" m" j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两个需要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 Q% R9 i  V' J3 X+ D( X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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