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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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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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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D$ I0 W3 c' B8 d7 @)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的设立、终止及企业采购、销售等经营管理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合作条件、利润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有比较灵活的规定。
7 \% I7 P2 |& i' }8 t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 [# a0 o9 `5 }6 t7 Z2 d" K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若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实行有限责任制,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以其出资额或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法理上属于合伙性质,可以成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联营式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这类企业的责任形式未作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类企业对外较多地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合作双方应当约定合作各方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和比例。
9 \0 D. l" ~, m8 m          (二)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 H% Z7 S5 p+ Z9 m" Q3 N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只须确定双方的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用借款进行投资的,其担保自行解决。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合作期间,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w* F' ~6 W) ?/ E7 q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 e; S! A. d( S4 s1 T7 {          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4 T, ?* ^; S2 l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 D# Q* j  ^/ Z! u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F  t( ]* ^( j5 V9 s/ }2 v3 i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4 M: u5 w) f3 g1 j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B( o; H7 J5 i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重点掌握)) o" }; \% w6 K. Q8 a
          实践中,除采取董事会管理制以外,还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董事会管理制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有关董组建与职责、工作程序等可参照《中定。联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中外合作者担任。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成委托管理机构。委托中外合作者一方管理的,需经中外合作双方同意。受托方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作他方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的,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合作企业与受托方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方独立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合作企业各方不参与经营管理,只收取投资利润。受托方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对委托方负责,并受委托方监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属于
& {: }+ n( r) E/ i7 [& K/ e          企业事项的重大变更,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 }& n- c$ Y+ G! B; q0 Y. j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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