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人
+ D$ X. _' h3 e; ~+ x4 p+ c( | 一、管理人的含义
, E( d) k3 A7 o, p4 j, R4 X 新《企业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q H" k. L$ |5 h" V3 F
二、管理人的产生: ?6 J/ W$ ]4 v4 u* P5 }3 ^& Y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S7 r8 M# m" F4 c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6 L8 f) R$ [0 f$ d
三、管理人的资格
. a9 [. i; i$ I; m/ [3 S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O7 y1 _: @: ^ N; ^3 ?
四、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 @' W% ?; j2 q& y3 ]" w+ ? 1.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 T, H3 J a5 d- l) \; B. Y0 i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8 H" g- k, i+ S2 C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 _% W1 `+ z' e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d3 F$ z) U& ^0 }4 C+ P
2.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