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邻关系3 ]9 a. J* h( {* I$ W- e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4 v! t- g9 S5 ?, H; ^" ]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4 b5 X: _* k; P5 x 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不同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占有人;(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3)相邻关系的内容因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两个方面,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基于必要提供便利,二是相邻各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得滥用权利;(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 W' U1 b5 j$ C, A' t) L
(二)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2 H& k0 K; p6 ^" G1 {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7 H6 u* I5 J) Y }$ y
2.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9 N' t3 D; ^. n7 o9 {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N/ z. }3 F" L, H8 W8 [, t" H 4.因通风、采光发生的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9 i% M8 s& o, \6 x( }) D 5.相邻排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1 |- t9 }! ~8 ~$ f 6.相邻防险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C1 m. u3 L! C. B2 E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h1 Z8 b: Q$ e/ X0 U* y"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 ?( a; w6 \% j4 \" h- X$ ]$ [6 ^) A4 R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