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0 O) C+ X6 ]' E7 L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 R; M. Z2 P+ _8 J u7 h9 I! w
(一)经济法的概念- H7 S4 ^6 x, b# C2 \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则调整的主要是经济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民商法属于私法系列,以自由平等与个体权利本位为特征。而经济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社会法系列,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追求国民经济均衡协调持续发展为宗旨。经济法既规范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同时亦规范各级政府机关等经济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因此,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7 r9 U; U* Q3 d7 z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 \- q- b$ i+ @! T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和规制性特征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7 D V1 `" ?* X: V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或称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重点掌握)
) |$ J7 A) g( K 市场规制关系。为了保障市场机制调节的健康运行,需要确认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规制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认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管理关系。8 p5 x: H. E. i. S8 E
二、经济法的特征(重点掌握)6 f; u0 E$ P. c9 F* h7 ]; E
(一)经济性7 k6 d M; t% m7 e( e5 M
经济法的对象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 J/ w; c' @! ? (二)社会本位性
' E$ L6 L, |6 s" X" R' q1 l* \ 所谓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和应尽的责任。
# ~( ~- j& U/ d' }- a4 q! O (三)规制性 {& S" k" N, |
所谓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规制性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都有明显的表现。
9 h- j1 C) O7 e7 ? (四)综合性
, S! P3 q+ u: h) f B/ ^' [ 经济法基于公法、私法的兼顾融合的客观需要,在很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