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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辅导:商标法详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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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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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标注册申请
6 l. I$ {  _- }1 E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 i" ~9 Y$ M( u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7 }) U& ^" S* x/ x7 N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博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重点掌握)
% Y7 c- b6 p  I* p          (四)商标注册的审核
: M& L% L5 X7 l/ _& p% b( K+ N1 `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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